微友问:我在一家外语教育培训机构上课,去了两次,因为路程较远,而且课程体验一般,所以后面的课我就不想再上了。
我跟他们的工作人员商量,前面上课的钱照付,剩余的钱退还给我,或者再扣除部分违约金也行。但是他们说,既然已经来上过课了,就不能退钱了,一分都不行,还说当时收据上已经写明了。
我对这个规定毫不知情,当时也没有签合同,只有付钱时他们开的那张收据。后来我去看了收据,确实有这么一句话,但写得很小,不仔细看根本注意不到。请问这样的规定有法律效力吗?我可以要求他们退钱吗?
签约律师王仙: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
根据你的陈述,你与教育培训机构虽未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但你已向对方支付了培训费用,而对方也对你进行了部分课程的授课,故你们双方间已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现你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上课,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若无正当理由,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建议你与对方先协商解除合同,若对方同意,可要求扣除学校因此造成的损失后,适当退还剩余学费。
另外,收据上书写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该条款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
但若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你方若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事由,对方可要求你方继续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