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黑龙江男子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李海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法院还称,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隆尧县法院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田志群说,虽然李海峰敲诈未遂,但同样构罪。
2014年12月中旬,李海峰在去长春送货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诱惑酸辣牛肉面”充饥,食后伴有腹泻。之后,他在方便面醋包里发现了类似“玻璃块”的异物,并注意到4包方便面的保质期都已过将近一年。
2015年1月,李在网上找了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450万元的天价赔偿款。
索赔未果,李便将检测报告发到微博上,并点名了央视新闻等八家媒体。
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据《澎湃新闻》)
签约律师叶斌:
该案的关键在于维权过度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区分问题。要判断李海峰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就应厘清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
就文中提到的细节来看,李海峰的行为是否构罪,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李海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本罪中的“非法占有”是一种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的侵占财物行为,李作为消费者,遭遇侵权时有权提起索赔主张,其行为显然属于“事出有因”的正当维权,且该行为并不被法律所禁止。
其次,消费者要求巨额赔偿的行为并不能归属于“威胁、要挟”行为的范畴。威胁、要挟或者恐吓等手段,是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的。
在本案中,李海峰基于方便面过期、醋包中存在异物、醋包内汞含量超标等质量问题进行索赔,系事出有因,其索赔目的也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其将相关检测结果向媒体公布,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属正当行为,不具有非法性,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索取财物的方法,比如威胁、要挟、强拿索要等。
最后,李海峰与今麦郎公司之间的赔偿问题属民事纠纷,刑事司法不应介入。本案中,对消费者李海峰确实存在相应的损害,今麦郎公司的民事侵权行为也真实存在,那么索赔数额的多少都是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一般情况下,刑法不应肆意介入。
因此,李完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今麦郎公司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今麦郎公司面对如此高额的索赔要求,在正视已有错误的前提下,对行为人编造或者扩大虚假事实进而损害公司名誉的情况,也可以通过起诉名誉侵权予以解决。
综上,对于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可以拒绝,也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
答疑签约律师
叶斌: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专注于刑事辩护及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执业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颇有建树,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