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制度,“当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今后去法院打官司,立案变得方便了。
关于立案登记制
一、法院对诉讼要件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据了解,在过去的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和证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这在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能够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二、禁止法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而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法院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意味着不管立案是否成功,当事人都会得到书面答复,不满意就可以凭着书面答复向上级法院申诉。
三、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也适用立案登记制的规定处理。但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及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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