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有价礼券还能领货吗?
昨天,有微友发微信咨询快报律师团:单位去年中秋发了张阳澄湖大闸蟹券,结果我一直忘记去取。现在想起来,打算去领一下,没想到商家说,过期了,不能领了。我仔细看看,券上面写着:本券使用时间为当年9月至次年1月10日。可是上面又没写具体哪一年停止啊,为啥不让领?
鲍乐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心理咨询师
答: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另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礼券上使用期限说明当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但是礼券没明确时间,作为消费者自然可以从自己拿到手的时间开始计算当年,而不是按照商家所说的年份。
最后这里还有个问题,作为消费者拥有的礼券,不管是谁支付价款的,都已经支付了对价,商家不能以格式条款约定就免除了自己兑付商品的主要责任,否则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利何在!
妹妹和男友分手近一年
我却天天被电话骚扰
问:我妹妹谈过一个男朋友,现在两人分手都快一年了。这一年里,妹妹的前男友天天打电话骚扰我,请问我可以告他吗?
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该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可以根据情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你可以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违法者进行制裁。
我在国有企业工作
年休假和全勤奖不能兼得
这个规定合理吗
问: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我们的年休假很难得到保证。即使能年休几天,全勤奖又没有了。
我想问,年休假跟全勤奖有冲突吗?休年休就不发全勤奖,这样的规定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我们可以向哪些部门反映情况?
杨甜: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答:你的提问涉及年休假的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所以,职工工作累计到一定时间,都享有年休假的权利。
年休假是法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不涉及全勤奖。关于这个问题,建议和用人单位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公司要求我们自愿放弃购买保险
不同意就要解除劳动合同
问:我跟公司签了劳动用工合同,但公司不给我们购买养老保险,还要求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购买保险的协议书,否则就要跟我们解除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违法?我们应该怎么办?
王永皓: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开始,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缴纳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也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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