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晚上就打小孩 每次都感觉是竹板炒肉
问:我是住在朝晖的,我们这儿有户人家到晚上八九点就打小孩,打得鬼哭狼嚎的。这个孩子也就五六岁的样子,是男孩。我听听,每天都是在卧室里打的。今天好像是用竹板。
每次都感觉是竹板炒肉,今天好像不只是竹板炒肉了,好可怜的。每次我都很心疼的。难道我们国家就没有法律可以保护孩子了吗?
祝双夏(智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一、紧急措施。如真有这么严重的体罚行为,建议读者可以到居委会寻求帮助制止这种行为,也可以找妇联寻求帮助,严重的可以报警。
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有专门的立法,而且与其他法律一起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1.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同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的行政处罚措施。《刑法》规定了构成虐待罪的刑事责任。
三、从立法规定分析,如果真的存在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其父母轻则被训诫,被行政处罚,重则被刑事处罚,甚至可能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福建省仙游县法院今年就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这也是目前国内公开资料中的唯一一例。
这个孩子的母亲姓林,在外地怀孕后回到家乡,生下私生子。林对儿子不管不问,孩子经常挨饿,午饭都靠邻居施舍。孩子已满十岁,林经常用火钳打孩子,用剪刀剪伤孩子的耳朵,甚至用菜刀多次割伤孩子后背。当地团委、妇联、派出所等各部门都教育过林,还对其行政拘留过,但林仍然多次暴打孩子。无奈之下,村委会将林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将监护权移交给村委会。法院判决,撤销林的监护权,移交村委会,如今孩子被安置在民政部门主管的儿童村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也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撤销监护人资格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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