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报道过的两场因为房子问题引起的官司近日都有了一审判决。很巧,卖房的一方都败诉了。
悬挂过激横幅侵权了? 不算!
罗先生夫妇因为所购豪宅质量瑕疵太多,且维修及赔偿一直不到位,便在自家阳台上挂起了维权横幅,向开发商抗议。由于言辞激烈,开发商一怒之下向西湖区法院状告罗先生夫妇名誉侵权(详见本报8月28日B3版)。
西湖区法院的判决称,开发商对外宣传的装修标准较高,理应提供相匹配的装修质量水平。由于实际交付的房屋确有装修质量问题,给两被告的生活带来一定不便,两被告产生一定情绪可以理解。
法院认为,虽然购买房屋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界定的消费,但是购房者对于所购房屋的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与消费者对产品、服务质量享有的批评、评论权利并无法律上的差别,只要不是出于故意,不是借机诽谤、诋毁,即使情绪激动,言词偏激,也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法院认定,在本案中,业主两次悬挂的横幅,虽然用词不够妥当,但显然不是故意借机诽谤、诋毁原告,没有构成对开发商名誉权的侵害。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开发商诉求。
十年前的合同解除了? 有效!
因为十年前政策原因,陈先生向老王买了一套当时无法过户的房子,没想到如今房价飞涨,房产三证也办出来了,老王却反悔了,要解除合同,陈先生只好把老王告到了滨江区法院(详见本报9月16日B3版)。
法院认定,双方十年前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称,这份合同中提及,老王在办出房产证的三天内应该通知陈先生,如果不通知则视为违约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双方解除合同是有时限的,即房产证办出的三天之内。三天之内老王没正式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就丧失了合同解除权,应该继续配合履行合同。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老王必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协助陈先生办理好过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