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4日,杭州小伙子王某驾驶岳父的轿车去钱江新城。车子开到芭园弄口,一辆电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小王来不及避让撞了上去。
7天后,电动车驾驶员刘某抢救无效死亡。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城大队道路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王和岳父荣某先后付给受害人家庭全部医药费45937.98元、赔偿金50000元。另外,维修车辆也花费了15393元。小王岳父的车子买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上述款项。于是,荣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昨天上午,上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出席的都是双方代理律师,小王作为证人出庭。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始终在小王的事故“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及“赔偿金额”上。
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条款,保险对象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小王在发生事故时,驾照12分已被扣光,不属于合法驾驶人,所以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此外,保险公司认为5万元赔偿金是由小王直接交给刘某家人,不是由被保险人荣某出资,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应理赔。
保险公司对医药费数额也有质疑,认为其中有“非医保范围之内的项目”部分,也不能理赔。
面对保险公司的质疑,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小王和荣某是翁婿关系,是一家人,钱实际上也都是荣某所出,所以保险公司理应负责。最后在法官的询问下,双方表示愿意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