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 陈骁
近日,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件。小王因为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作为妻子的小李成为了他的监护人。可是三年后,小李提出想变更监护人,但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她的请求。
丈夫车祸变成植物人
妻子悉心照顾三年后 提出变更监护人
小李82年出生,小王79年出生。四年前,小李和小王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小王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那一年小李28岁,她向法院申请认定小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从那以后,小李的生活就只剩下小王和工作。看到女儿如此的辛苦,小李的母亲也从东北老家来到杭州,帮助照顾小王。
看着小李如此牺牲自己,小李的家人渐渐开始反对小李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在他们看来,小李还年轻,与小王又没有生育子女,如果一直这么下去,小李就没有未来可言了。
小李说,自己原本是不同意变更监护人的,可是小王的父母在小王出事后,很少到医院照顾小王,这让她很伤心。在庭审中,小李哭着表示,想变更监护人,为自己的未来打算。不过她还是愿意一直照顾小王的。
即使再婚也愿意照顾小王直至其去世
在小李提出要变更监护权之前,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因为丈夫变成植物人之后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小李希望通过再婚,达成做母亲的愿望。但她同时也表示,即使再婚了也愿意照顾小王,直至其去世。
不过,这一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受理。原因是小李是小王的监护人,这会导致离婚的原告与被告都变成同一人。小李如果要离婚就需要变更掉监护人的身份。于是,小李在前不久向法院提出了变更监护人的请求。
变更监护人请求最终也被法院驳回
我们从上城法院获悉,小李变更监护人的请求最终也被驳回了。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监护纠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不过,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