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纠纷中,小李与小王并无子女,而小王的父母已近70岁,不能一直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他们也不同意申请人进行变更监护。
与此同时,法院通过审理还发现,小李一直都很好地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为了不把被申请人推向社会,法院综合考虑,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法院究竟还能不能
受理小李的离婚请求
尽管如此,但小李还是一直在向法院请求,希望能受理其离婚的诉讼请求。
关于法院对于丈夫或妻子一方是植物人的离婚案件,国内其实也有相关的案例,有一家法院最终是判定了原告准许离婚。该法院给出的理由是,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是其法定权利,而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不过,相关法律人士认为,不少法院不受理这类案件或者没有准予离婚也有一定道理。
因为在此类案件中,法院需要考虑到植物人一方今后的抚养问题,不能将植物人抚养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并且,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有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经济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互相供养。
法律人士坦言,也正因为这种法制与情理的碰撞,法院最终也会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无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予离婚,都有其道理和法律依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