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浙江省学前教育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严管虐待、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行为,幼儿园不能有小学化教育倾向。
浙江省学前教育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教育厅非常重视这一条例的实施。7月4日,省教育厅举办贯彻《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学习解读视频会议,省教育厅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各地教育局局长、部分幼儿园园长、街道负责人等,在主会场或者分会场参加会议。会上,韩平副厅长说,《条例》出台来之不易,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在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省学前教育工作迈上了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昨天,浙江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兼新闻发言人吴永良说,《条例》已于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全省9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主要是补学前教育目前存在的短板,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接下来,全省各地都要学习解读这一法规,并根据各地实际,出台配套文件。
一位资深园长认为
《条例》把热点问题都涵盖到了
昨天,教育厅官方微信“教育之江”,刊发了《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全文。全文共九章五十八条,涵盖了幼儿园保育与教育、 幼儿园工作人员规范、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非常细致。
比如,幼儿园工作人员如违反本《条例》规定,虐待、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实施其他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收受、索取学龄前儿童家长财物,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幼儿园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幼儿园实施保育和教育,应当防止和纠正小学化教育倾向,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和进行其他超前教育或者强化训练,不得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幼儿园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注重培养学龄前儿童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等能力。
幼儿园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培训等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善和提高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人均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幼儿园专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
一位资深的幼儿园园长说,这部法规,对当下学前教育中,家长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幼儿园小学化教育倾向、提高老师和保育员的待遇、幼儿园发展缺乏支持等,都涵盖进去了,如果各地贯彻执行到位,肯定对全省的学前教育有很大促进,对家长和幼儿园都是利好。这位园长也认为,相比其他地市,杭州的幼儿园各方面做得都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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