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值税细则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与新纳入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兄弟们”相比,金融业营改增“新人”的成色更足。由于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金融业被认为是营改增的一大难点。从全球范围来讲,向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并不多,没有太多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金融业增值税细则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从公布的细则来看,金融业营改增原则上延续了原有优惠政策。比如,原先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在过渡政策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也属于免征范围内。原先在营业税下免征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也在免征增值税之列。同时,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也得以延续。
问:金融服务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问:金融服务业纳入营改增以后,税率是多少?
答:金融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的购买方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按照6%的税率扣缴增值税。
问:营改增以后,单位及个人的存款利息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为使“营改增”平稳过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业中的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应包含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问: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怎样确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来确定。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