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如果要问谁是股东,我们首先想到的是看工商登记,但这么做一定对吗?答案是不一定对。因为日常生活中存在着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两类股东,显名股东是我们在工商登记中所看到的股东,而隐名股东则是隐藏在背后,一般情况下无法看到的那个神秘人。
那么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谁才是真正的股东?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隐名股东有什么风险?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为大家做个简单分析。
案情
2012年初,王某、李某协商共同作为股东之一投资设立A公司,王某和李某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书》约定两人各出资500万元,占A公司20%股权,但王某作为隐名股东且500万元股权由李某代持。协议签订当日王某将5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李某。2012年8月A公司成立,王某实际出资的股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王某系A公司的隐名股东。2012年9月王某书面告知A公司,自己系A公司隐名股东请求更名为显名股东,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书面回函王某。
事后王某与李某因股东地位问题发生争议,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A公司股东李某名下10%的股权实际所有人。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后,认为王某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于法有据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谁才是真正的股东?
律师分析
一、司法实践对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关系的态度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通常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以一方名义出资(显名投资)、另一方实际出资(隐名投资)。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会签署一个股权代持协议。当今社会股权代持现象愈演愈烈,纠纷时有发生,那么此类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呢?为明确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规定了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是确认的,也正是依据该司法解释,王某才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股权。
二、司法实践对涉及善意第三人时的态度
法律虽然确认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隐名股东还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股权代持协议仅仅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两者之间的协议,就第三方而言往往不会知道两者之间的代持关系,有时连公司也不清楚。隐名股东所享有的是合同权利,该合同权利只能对抗显名股东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虽然认可了股权代持关系的合法性,但是隐名股东对于代持的股份却仍存在着无法行使实际控制权、表决权、分红权等风险。
三、难以流动、变现的风险
显名股东是工商登记所记载的股东,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对外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股权代持还可能因为显名股东自身问题被法院查封股权甚至是被强制执行。就算情况没有这么糟糕,隐名股东要求恢复实际出资人的身份仍然会面临重重困难,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随意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使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可见从隐名股东变回显名股东并非随心所欲。这就是为什么王某会发函给A公司要求更名为显名股东。
法律小贴士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股权代持虽然可以帮助隐名股东在不方便或不愿意现身的情况下保持其股东身份,并可以在将来恢复其真实的股东身份,但在其隐身期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将来能否顺利、如愿“转正”存在着不确定性,谨慎采用股权代持,隐名股东应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请专业人士对相关条款做出安排,以规避风险、尽可能占据有利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