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经中间人介绍,向乙公司拆借120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乙公司分三次借给甲公司1200万元人民币,利息按每月2%计算,借款期限为十个月,甲公司需要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然而,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却迟迟未归还借款,经多次催收无效,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提供了借款协议、付款凭证等作为证据。法院经过审理,做出如下判决:一、原告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乙公司借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定甲乙两家公司间的借款协议无效,且没有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那么,关于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法律究竟是做如何规定的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中提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实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不过,基于公平原则,法院会判决借款人归还本金。至于对利息的诉求,现在各地的法院在处理中存在不同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法院不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即只要求债务人归还本金;
2.法院要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
3.法院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企业间的借贷行为是无效的,在发生纠纷时,遭受最大损失的是出借资金的企业。因此,本律所建议,大家在借贷时,不要以企业间借贷的形式借贷,可转换为其他合法借贷形式,如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民间借贷等,以保证在发生纠纷时能寻求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