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傅静之 通讯员 郑重
日前,杭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垃圾分类,关系到人类的生活环境,关系到资源的节约使用。今年,杭州市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纳入了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
餐厨垃圾”变“易腐垃圾”
那么,修改后杭州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会有怎样的变化?2015年12月开始实施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因制定在前,其中的有关规定与最新的国家、省相关法律规章规范出现不协调。条例原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新的分类标准,新条例调整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原“餐厨垃圾”变为“易腐垃圾”。
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原分类名称:餐厨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加大处罚力度
记入信用档案
原来的条例第六十六条针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分情形规定了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和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从执法效果看,处罚力度偏轻,惩戒效果不明显,直接影响了前端分类投放质量。
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新条例中有修改的,涉及罚款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