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4月15日,全国开始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距离明年4月,还有半年时间,这期间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从11月1日起,浙江开始实施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方面工作作了部署。
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文件规定,即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电动车未经登记不得上路
即日起,没有经过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
文件明确,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按:超标电动车),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由于电动车驾驶者普遍没有摩托车驾照,因此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就会被认定属于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和拘留。而持有汽车驾照的,则是准驾不符,会被记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