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A:“西藏那么远,可以多去几天吗?”
员工B:“400元一天的标准去外省不够用怎么办?”
4月13日,浙江省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广受基层工会和职工关注。
日前,省总工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解答了政策调整的相关疑问。
经费:超标部分自理
本次政策调整对企业疗休养费用的支出途径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疗休养费用标准仍按2015年的文件规定执行,不高于400元 /人·天的限额。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
关于疗休养时间仍按2015的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
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省、自治区开展疗休养活动,因交通原因可视情延长在途时间,但需经单位同意,且原则上不占用工作时间。职工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不能补休。
人员安排:一般三年内不重复
《文件》规定的“跨省疗休养参加对象一般三年内不重复安排”,是指同一名职工不能在三年内被重复安排参加跨省疗休养活动,但不影响其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的权利。如某职工今年参加了跨省疗休养,明年及后年他(她)只能参加省内疗休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