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省财政厅最新文件要求,杭州市财政局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行(城市间交通费)、住(住宿费)、吃(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自8月1日(明天)起实行。
最近,浙江省财政厅修订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29号),对全省机关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包括交通、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进行了调整。杭州市财政局转发了省级文件,并结合杭州实际提出补充意见(杭财行〔2017〕21号 ),该文件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
杭州市本级的新补充意见如下:
杭州市本级新增要求
明确常驻地区域
市直机关差旅费常驻地为杭州市所有市辖区(含萧山、余杭和富阳)。
新增车改后包干出行办法
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在杭州市域范围内且在公务交通补贴区域外地区出差,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参改单位可试行短途差旅费包干报销,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包干报销的标准为每人每天240元(含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新增市内偏远地区执行公务怎么报销
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杭州市萧山、余杭、富阳的偏远地区执行往返需四小时以上一般公务活动,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的:
伙食费补助费可在每人每餐40元标准内凭当日餐饮发票报销(1天不超过两餐,早餐不补;已享受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伙食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同时不得再重复领取夜餐费);
公杂费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补助(单位安排车辆出行的,公杂费减为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
确需发生住宿的,住宿费按差旅费限额标准凭据报销。
非在杭市直机关在常驻地范围内往返偏远地区执行公务相关费用报销执行属地标准。
明确市内特殊公务怎么报销
在杭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常驻地范围内开展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工作、市委巡视工作、以及执法单位开展办案业务等特殊公务时,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回原单位就餐且工作人员自行用餐的:
可按不超过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的标准领取相应的伙食补助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不得报销,也不得发放补助。
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