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事故 物业失职要担责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13-12-19 06:04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里面有些规定和大家息息相关

小区电梯事故 物业失职要担责

特种设备,听着似乎跟我们的日常生活很远,但提起电梯、游乐设施等,大家一下子就觉得近在身边了。

即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等特种设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省质监局对其中一些和老百姓生活关系密切的条文进行了解读。

245万台

我国电梯保有量全球第一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若管理不善,易导致爆炸、坠落等生产和公共事故,严重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

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35万台激增至2012年245万台。目前,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截至去年年底,杭州共有57133部电梯在运行,电梯总数较前一年增长了16%,其中客梯38616部,全国排第五。

数量猛增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更加复杂。仍以电梯为例,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由于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甚至“吞人”情况时有发生。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是安全责任主体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

生产环节,法律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

经营环节,法律禁止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使用环节,法律要求所有特种设备必须向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当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通讯员 沈志坚 记者 逯海涛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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