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丽娟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昨天上午9点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庭,备受关注的萧山“1·1”纵火案一审有了结果。
李丽娟是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二号厂房二层包装仓库的员工。
2013年1月1日凌晨,她因为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班长王某产生怨愤,放火点燃了仓库。
大火导致工厂二号厂房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0万元,并导致三位消防战士牺牲。
该案10月15日由杭州中院一审开庭审理。
昨天,法院的判决书超过1万字,审判长掂在手里厚厚的十几页。判决书中,法庭一一回应了开庭时李丽娟本人和辩护律师对指控的几大焦点问题的质疑。
当然,大家最关注的是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丽娟构成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称,该案造成的后果严重,即便李丽娟认罪悔罪,也不足以从轻判处。
除了李丽娟没有其他人参与放火
李丽娟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曾辩护称,李丽娟放火是毋庸置疑的,但除了李丽娟外,还有没有其他人存在同时放火的可能?
判决则回应称,楼梯通道的监控显示,自从李丽娟当日凌晨进入仓库到离开仓库到最后仓库冒出火光,监控中并无第三人出现;
而同层其他员工的打卡记录、仓库管理员忘关西门的陈述及李丽娟本人声称进入仓库时也没发现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排除李丽娟之外第三人放火的嫌疑。
放火行为与巨大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
李丽娟该为这场大火造成的6000多万财产损失,和三位消防队员的牺牲,承担全部罪责吗?
李本人开庭时称,原本只想烧一下仓库的西门,后来看西门开着就进去了,最后点燃了旧纸板箱。她称,没想到火会这么大,“我只是想报复一下班长,让他难堪。”
“即便李丽娟主观上没有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害的犯罪目的,但其对纵火焚烧仓库内易燃物品、之后火势客观上不能有效掌控之情境应有认知,所以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毁损之结果李丽娟应负罪责。”判决中称。
律师曾提出,友成机工的消防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这也是导致损失扩大的一个原因。
这一说法被法院驳回。
判决认定,友成机工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存在问题。法院还认定,消防部门的整体救援符合消防部队战斗条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