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讯 2月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各级政府职责、单位和个人权利义务、信息公开和宣传、人大监督和司法保障等作出规定。《决定》自2月8日起实施。 《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精神,在疫情防控紧要关头,采取的一项特别立法举措。当前,我市即将迎来返城人员流动高峰,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推进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决定》将为巩固前期成果,支持政府继续依法防控疫情、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疫情防控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和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授权市人民政府在医疗救护、预防控制、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等方面,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本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服从本地区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做好返岗、返工、返校“三返”工作的要求,及时制定企业复工导则和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的举措,推进本市企业有序复工。要充实物资保障,强化生产储备、统筹调配,保障防控救治需要,多措并举保障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要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大数据平台,为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提供精准在线健康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决定》还要求充分运用“城市大脑”等科技手段,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发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运用“大数据+网格化”手段,做好群防群治等工作。 《决定》明确,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司法保障。同时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