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民营企业变相收费最高可罚十万 杭州日报讯 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刚刚在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该《条例》是浙江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制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确立了保障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原则,规定了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工作中的职责,并确定了一系列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的措施和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举措。针对民营企业遇到的市场准入、审批许可、营商环境、借贷融资等一系列问题,《条例》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民营企业反映较多的各类变相收费行为,《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企业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民营企业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并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尚无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针对拖欠账款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货物、服务、工程等账款,不得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民营企业账款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 除了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难题,《条例》同样在做好服务上下足了功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负责统一受理民营企业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并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推送、指导等服务。 “尽管目前全省各地都已经建立了解决企业诉求的相关机制,但多部门协同方面还有所欠缺。《条例》要求建立省级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就是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省经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浙江省级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已于去年11月正式上线,包含政策服务、诉求办理等八大模块,下一步将进一步升级2.0版,力图打造永不落幕的三服务长效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