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纪委通报12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通报指出:这些典型案例全都发生在基层,主要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问题。这些基层党员干部的行为,严重侵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挥霍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对这些问题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以及解决问题的坚定决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基层党员干部要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通报指出,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深入开展基层党风廉政巡查工作,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土地征收流转、“三资”管理、惠农补贴、扶贫救济、低保医保、旧村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持“一案双查”,不断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教育作用。
12起案例
1.下城区长庆潮鸣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副主任、区妇幼保健院原副院长钟澜,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多次非法收受医药代表崔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5万元;收受医药代表熊某所送现金0.3万元。
2.江干区丁兰街道环卫站原站长何福祥,在2007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指使他人以伪造虚假工资单的名义贪污公款合计318万余元;采取租金不入账的手段,将33万元办公用房出租款占为己有。另还存在挪用公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问题。
3.拱墅区河道监管中心原副主任袁正国,在2008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8.8万元。另存在多次收受服务监管对象所送礼卡及接受宴请等问题。
4.西湖区双浦镇小叔房股份经济合作社原董事会成员、小叔房村原报账员葛志海,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将小叔房村村民上交的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保险费共计29.42万元占为己有。
5.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华三项目部原经理、杭州奥体公司滨江分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兼招投标采购部经理李冰,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13.1万余元。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及其他涉嫌违法犯罪问题。
6.杭州兴达市政公用服务有限公司原经理、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原负责人陈涛,在2007年至2015年期间,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程款结算等工作中,为工程施工方项某、李某等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共计价值82.79万余元。
7.杭州农副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杭州良渚新城农发公司原党支部书记黄国峰,2012年伙同他人在军用通信光缆改迁协议谈判过程中为高某某提供帮助,非法收受钱款共计40万元,其中黄国峰分得20万元。2014年至2015年,黄国峰在承接实施物业服务项目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8万元,港币5万元。
8.富阳区富春街道农业公共服务站原站长李浩龙,在2013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超市卡,共计价值人民币3.25万元。在具体负责青云桥高畈村周某某养殖场关停过程中,李浩龙以其妻弟胡某的名义,签订虚假搬迁补偿协议,骗取补助资金24.19万余元。
9.桐庐县旧县街道旧县村原报账员金东水,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及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涂改相关款项发放凭证、虚增发放金额及发放对象等手段,骗取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村集体资金共计人民币127.68万元。
10.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原科长毛岸河,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在办理各类退休手续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多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万元。
11.淳安县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原副经理余严华,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多种方式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万元。
12.临安市锦城街道余村居委会原主任、党总支委员潘喜华,原党总支委员董行刚,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两人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滥用职权,导致已被国家征用的土地重复征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9.44万元;两人利用征地拆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违规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5万元、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