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
Eng|繁体||
时政要闻   领导重要讲话   新政解读   新政要览   图片新闻   杭网议事厅   区县传真
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网> 杭州新闻中心> 杭州新政> 时政要闻
 
举报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杭州最高重奖50万元!
2016-07-12 06:13:22 杭州网

    人良则食安 2015年全年共发放食品类举报奖励总金额45万多元,涉及65名举报人。新的《奖励办法》可按罚没金额的1%-8%给予举报人奖励,最低奖励500元,最高奖励50万元。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于7月6日颁布并施行,昨天我市举办了新闻发布会。

    出台重奖 激励举报

    据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2015年全年共发放食品类举报奖励总金额456608.21元,涉及奖励的举报人共65人。这些举报不少还是表象的标签标注或者偶然的过期食品等,那些暗藏的严重威胁食品安全的行为,很少被查获。这就需要制定对举报鼓励更为激励,举报保护更为有力,举报渠道更为畅通、举报兑奖更为便利的相关措施规定。

    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有可能是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为此,新《奖励办法》确定了两类奖励标准。

    如果是行政违法案件,《奖励办法》规定根据举报内容在查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按照罚没金额的1%-8%给予举报人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为500元,最高奖励金额30万元。

    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按照判决内容进行奖励。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罚金的,按照罚金的8%奖励举报人,如果行为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在此基础上行为人有期徒刑每增加1年,举报人奖励增加1万元;如果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奖励举报人30万元。

    在规定基本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办法》还设定了“重奖”条款,在四种情形下,可以对举报人在基本奖励的基础上再予以重奖,最高可达50万元。这四种情形是包括:因该举报及时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胁的;所举报案件的查处有重大社会影响,被市级以上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表彰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点整治工作内容的举报。

    款值计算 明显提高

    我市《奖励办法》举报奖励的额度按照罚没款值计算,比按货值计算奖励明显提高。

    根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获经营者经营病死水产动物肉类的,货值可能仅仅几千元,甚至几百元,但给予举报人的奖励,将不低于1000元(按最低10万元罚款,1%奖励)。而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奖励办法“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一级举报的额度)的规定,那么1万元的货值额,最高也只能得到400元至600元的奖励。

    证据确凿 先行奖励

    《奖励办法》在明确奖励标准的基础上,还设置了“先行奖励”的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在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如果所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待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奖励举报人。这是对举报人权益的有力保护。

    另外,《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的保护也有规定:允许隐名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严格保密、设立专人联络制度、禁止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记者 余敏 通讯员 姜晓霞    编辑:汪浩    

我也来说两句: 0条评论 查看评论
会员登录名 密码 [注册]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大政纵览
 
大政图鉴
 
千艘船舶停航避风
 
细节提升 扮靓南山路
 
重温誓词
 
向党的生日献礼 向革命...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  浙公网安备:33010002000058号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5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