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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通过《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规范行政程序 确立执法原则
2016-06-06 07:15:48 杭州网

    “行政执法行为多样、性质不同,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强弱之分,在实际工作中,也往往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力量不足等原因而做不到规范执法。”这位负责人说,《办法》中规定行政机关开展调查时,必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要有一人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时,调查人员要出示行政执法证或工作证,如果不出示,被调查的人有权拒绝;调查书面记录,要有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的签名,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要在书面记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要制定和公布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如果根据计划要实施随机抽查的,要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检查次数;因为投诉举报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进行批准程序,要在两天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程序。

    诚实守信

    加强监督管理

    行政机关“随意执法”,乱作为,事后发现不对又“悄悄”撤回,在以往时有耳闻,在群众中容易造成“轻率”的印象,影响政府公信力。

    《办法》确定了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的原则,如果不是因为法定事由,并且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或者损害,也必须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有权依法检举、控告。

    除“外部监督”外,《办法》还规定了内部监督:县级以上政府要对所设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实施层级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经授权后,负责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政府监察、审计部门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专门监督。

    有层级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督促整改、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决定,有关行政机关必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报告。

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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