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绝不能“为公开而公开”“选择性公开”“宣传性公开”“定向性公开”。要让公开成为原则,不公开成为例外。
今年省两会上,省高院工作报告中一个指数令人振奋:“在中国2015年度司法透明指数评估报告中,浙江高院列全国高院榜首。”这反映了浙江的司法公开走在了全国前列。司法公开是司法部门通过向公众开放等形式,让各项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包括审务公开、立案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等,几乎涵盖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所有环节。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提升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司法公正。如果违反程序正义,那么得出的结果就是建立在不正当程序的基础上,即使事实认定正确,刑罚也适当,也不能说是真正实现了公正。以往,我国司法审判“重结果、轻过程”,就出现了非法取得证据等方式办理案件的情形,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通过审判程序的公开,还原司法裁判的形成过程,不仅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形成判断的逻辑思路要接受民众监督,办理案件的过程是不是符合法定的程序规定也要纳入监督范围。由此可见,司法公开让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现了有机统一。
案件受理后,有没有立案?什么时候开庭,主审法官是谁?法官怎么审案?案子怎么执行?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概念,它存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之中,存在于每一个当事人的感受之中。省高院报告中提到,我省各级法院正在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2015年全省法院公布裁判文书165万份,居全国法院首位。长期以来,查询裁判文书费时费力,随着各级法院裁判文书陆续“晒”上网,这一局面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变。现在只要拿出手机,查询相关信息一目了然,不仅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很多便利,公众也能通过裁判文书里一个个鲜活的判例来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同时也向社会传递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
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绝不能“为公开而公开”“选择性公开”“宣传性公开”“定向性公开”,除了法律规定特殊情形不能公开的案件外,要让公开成为原则,不公开成为例外。司法公开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的、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探索创新。比如,浙江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改革,打造“智慧法院”,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等,种种探索和实践都是为了司法的窗口更加敞亮。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公正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司法活动越公开,司法公正就越容易实现,开放的监督才是有力的监督。司法公开的改革,对法治进程意义重大,将司法公开进行到底,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法治信仰成为社会发展和幸福生活的坚固磐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