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行政复议局”的设置避免了“行政复议委员会”非行政主体这一缺陷,可视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升级版。“行政复议局”依然不是最终版本,依然需要在“先行先试”中进一步摸索、实验、完善。
近日,省政府正式批复《义乌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义乌将成立全省乃至全国首家实体意义的行政复议局。义乌市行政复议局将于9月10日正式挂牌。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49条明确:“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第49条还明确“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
由此可见,“改革行政复议体制”与“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之间,内在关联紧密。简而言之,有效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在矛盾、冲突激化之前,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做出维持与否决的决定。因之,有些冲突可以不必走到“行政诉讼”的地步,更不必走到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步。
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必须改革,首先,复议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足。复议机构往往从属于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复议过程中易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复议职能无法充分发挥。有时对某部门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竟是其同一系统的上级部门,儿子的官司老子断,复议往往陷入“部门保护主义”的困境。
其次是行政复议资源不平衡。区、县一级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多,省、市一级数量少;质监、工商、住建、人社、国土等部门复议数量多,其他部门数量少。由此造成复议资源难以得到合理配置,“有人没案办”与“有案没人办”并存,行政复议资源浪费与复议人员不足并存。
其三是复议机构及人员专业性有待加强。现行制度对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无严格标准,不少复议工作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专业培训。专业能力的缺乏,最终导致行政复议公信力的不足。
当然,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早在2008年就已开始试点,不少地方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方式,期待在改革上寻求突破。但诚如有专家指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置,是“非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行政职责,伤了行政复议制度的躯干”、“发生错案难问责,泄了行政复议问责制度的底气”,需要另寻良法。
“义乌市行政复议局”的设置避免了“行政复议委员会”非行政主体这一缺陷,可视为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升级版。“行政复议局”依然不是最终版本,依然需要在“先行先试”中进一步摸索、实验、完善。
继今年5月射出出租车改革第一枝响箭之后,本次义乌率先成立行政复议局,再次见证了义乌作为我国首个也是唯一的县级市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的光荣。期待“行政复议改革”这一重大命题,能够在义乌试点成功,取得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