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后发布通知,决定自2015年4月3日起,对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租房提取等政策进行调整。其中,省、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双双上调,最高限额由原先的80万元增至100万元。贷款条件方面,省、市公积金也均由原先的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
具体来看,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细则主要包含四个方面:
贷款政策方面:贷款条件均由原先的连续正常缴存“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等于放宽了贷款申请条件。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扩大了公积金贷款的覆盖面。
贷款额度方面: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明确,单人可贷额度仍为不超过50万元。
降低贷款首付比例方面: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调整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确定方式: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其中,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度余额为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平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目前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富阳)按15倍确定。
同时,还强调,要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发放规模,满足职工贷款购房需求。目前市住房公积金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申请已于4月1日开始正式受理。
与此同时,浙江省直房改公积金信息网也发文公布省直公积金政策调整细则,与市公积金政策基本无二,差别主要体现在二套房贷上,在省直公积金政策细则中,并未有关于“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40%”之说。
此外,就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方面,省、市公积金中心均发文表示,将调整并简化该政策,规定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且租赁住房的,凭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按每人每月5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每年提取一次。同时还提出,将进一步扩大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