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杭州建设的若干意见
(2014年12月26日中国共产党杭州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在依法执政上走在前列
二、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为重点,在科学立法上走在前列
三、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在依法行政上走在前列
四、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重点,在公正司法上走在前列
五、以构建信用杭州体系为重点,在全民守法上走在前列
六、以健全“一号工程”推进机制为重点,在依法保障改革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七、以健全城市“四治”长效机制为重点,在依法保障美丽建设上实现新突破
八、以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为重点,在依法保障平安创建上实现新突破
九、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为重点,在加强依法监督上实现新突破
十、以加强法治队伍建设为重点,在提高法治能力水平上实现新突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大任务等方面对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全面部署,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紧密结合浙江实际,明确了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和举措,为全面深化法治杭州建设指明了方向。
改革开放特别是2006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决策部署,作出建设“法治杭州”决定,加强“人文法治示范区”建设,明确“法治杭州”体制机制改革任务,法治杭州建设纵深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随着发展进入新常态,杭州既面临经济发展“三大压力”、“三大风险”、城市“四治”难题以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诸多“两难”挑战,又面临执法严肃性不够、司法权威性不高,部分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法治观念不强、能力上不适应和法治建设机制上不协调、法治引领保障改革发展不够等问题,法治建设在工作全局中的地位作用更加突出,深化法治建设增创发展新优势的要求更加迫切。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深刻领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行动落实到中央和省委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敢为人先、干在实处,力争2020年前在推进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上走在前列,在依法保障改革发展、美丽建设、平安创建和加强依法监督、提高法治能力水平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继续在深化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各项任务中走在全国重要城市前列。
一、以完善依法决策机制为重点,在依法执政上走在前列
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完善“一个核心、三个党组”的领导体制,切实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健全依法决策工作机制。完善酝酿、提议、论证、研究、审议的党内依法民主决策机制,推进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制度化、规范化。健全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严格执行发文预审和文件内容前置审核制度。落实市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适时修订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总结“开放式决策”经验,制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探索推进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建设,健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听证制度。落实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意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完善民主党派直接向党委提出建议制度。
落实决策问责追究制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施重大决策过程留痕、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为重点,在科学立法上走在前列
完善地方立法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市委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市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报告。修改完善《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加快制定立法工作规范和立法工作指引,完善人大主导立法机制,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推进重要行政管理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建立健全立法招标、立法听证、立法咨询、审议解读和重要法规草案三审、隔次审议制度。完善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机制。健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重要法规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严格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清理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做到立法与中心工作相衔接,重要改革于法有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文化文明、加强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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