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日前,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就开展民主监督的程序、主要内容、有效形式、工作机制和保障落实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指出,要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强化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履职成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实施办法》明确,开展民主监督要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监督计划,运用有效监督形式,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办理反馈。《实施办法》分别对会议协商监督、专项集体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监督、民主监督员监督、提案监督、视察监督、反映社情民意监督、政情咨询问政监督、对口监督、联动联合监督等提出了具体操作规范。今后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会议、面对面沟通、书面报告等方式,形成《民主监督报告》、《民主评议报告》、《民主监督建议书》,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实施办法》强调,要健全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监督中重要作用的机制,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创造条件。
目前,市政协正部署向10多个市有关部门委派民主监督员小组和民主监督员。
背景
市政协民主监督员
民主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能是一种组织行为,此前,我省已有嘉兴、温岭、瑞安等地政协实行向有关部门委派民主监督员小组和民主监督员。市政协在各受派部门(单位)设民主监督员小组,由3—5人组成,一般以民主监督员小组的形式,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评议等活动。民主监督员的人选以自愿报名、界别推荐与统一调派相结合的方式协商产生,其任期一般与政协届期一致。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
声音
人民政协实行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民主监督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扩大社会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的有效形式。它变以往由委员个体监督为政协组织整体监督,由被动参与监督为主动进行监督,由事后监督为全程跟踪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