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人员、聘用人员只要从事公务活动,都将接受监察机关的监察;举报主体由“公民”扩大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今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正式实施。13日下午,市监察局举办专题讲座,该局负责人就《行政监察法》修改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并结合修改内容畅谈了自己的工作体会。
据了解,这是自1997年5月9日该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完善。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是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的基础性、主干性法律。此次修改首先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明确为4类单位和人员,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修改《监察法》秉承这样一个理念,行政权力到哪里,行政监察就到哪里,不管是什么身份的人。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还完善了举报制度,增加了泄露举报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增加了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风工作两项职责;明确了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的义务;增加了监察机关可以提出问责处理、完善廉政勤政制度两项监察建议的情形等。
据悉,除了此次集中宣讲活动,全市监察系统还将通过举办专题学习会、发放宣传手册、开展座谈交流、廉政测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学习宣传。近期,还将根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对有关涉及行政监察内容的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
“只有认真学好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正确理解和把握各项规定的立法精神,熟悉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在行政监察工作中才能准确贯彻执行这部法律,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监察。”市监察局负责人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