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19〕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分工,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杭州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一)鼓励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引导传统外贸和制造企业运用数字贸易平台实现在线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做大做强数字贸易规模。支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利用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开展国际贸易,实现数字化转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持续发展,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竞争优势。对跨境电子商务行业有带动作用的,成长性、市场潜力和影响力较强的重点企业及各类重点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推进服务创新建设。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新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平台和线下园区联动发展。对外贸综合服务、物流服务、金融服务、人才服务、海外服务中心、跨境电子商务氛围营造和提升服务、跨境B2B运营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自建独立站、商业模式创新、智能化设施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下产业园区孵化器、产学研、智慧化服务、公共仓储服务等在政策落实、服务创新等方面起到基础支撑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由区、县(市)初审上报给予扶持的重点项目名单,市跨境电商综试办根据项目的投资金额、创新程度、社会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分档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鼓励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势资源。在鼓励支持本土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按照培育与引进相结合要求,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优势资源的招商促进工作。鼓励区、县(市)对落户本区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各类经营主体,根据企业规模、成长速度、综合效益等情况给予政策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由区、县(市)推荐,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市级政策扶持。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品牌培育 (四)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注册自有商标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境外商标注册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国通过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品牌全球推广。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推广,对于使用自主品牌进行全球推广服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5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境外推广,对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在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所产生的推广费用不超过25%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资金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研制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团体)、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杭州市标准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政策。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育 (七)鼓励高校、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建立有效的人才培养机制。 1.在全校范围内跨专业独立组班或开设跨境电子商务微专业的,培养时间在1年及以上且考核通过的人数每年不低于50人的高校,对高职类院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本科类高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2.经省教育厅批准在相关专业基础上设置跨境电子商务方向专业,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50人的高校,对高职类院校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本科类高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3.对设立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所在学院(分院)人数不少于1000人的高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八)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杭州市人才新政”相关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可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九)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支持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可的社会培训机构开设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与各区、县(市)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合作,对企业员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每个培训班次时间不少于3天且培训人员不少于20人,年累计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区、县(市),给予不超过24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 (十)鼓励线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做大做强。市跨境电商综试办牵头开展园区争先创优活动,由各区、县(市)进行推荐,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组织评审,择优给予单个园区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一)鼓励新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新开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经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新扩园点,给予园区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五、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建设 (十二)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列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除省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列入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试点名单的企业,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十三)鼓励物流企业和物流平台入驻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对符合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智能物流项目入驻要求并提供服务产品的物流企业给予资金扶持。对在6个月内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到5家以上且物流服务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补贴;对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物流服务且年服务总额不低于5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鼓励其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在杭开展相关业务的物流收费,综合考虑其降费情况,可按照不超过电商企业物流实际订单费用的8%给予资金补贴,每家物流企业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建设 (十四)鼓励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信用保障资金池。由市政府与在杭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共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保障资金池,帮助企业防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类风险。 (十五)鼓励企业参加跨境电子商务相关展会。对参加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跨境电商展会的企业最高按展位费的7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单次参展费用的扶持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 (十六)鼓励企业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申报业务。按照跨境B2B认定标准,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完成跨境B2B通关申报的外贸综服企业、为我市服务的外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及其他相关企业,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七)鼓励各区、县(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点。支持企业通过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统计申报体系申报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数据,完善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统计监测系统。对经市跨境电商综试办认定的申报企业50家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点,根据运行实绩每年给予监测点所属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监测企业数量增长20%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监测点,给予所属跨境电子商务主管部门同比例递增的资金扶持,不超过10万元。 (十八)鼓励通关服务平台市场经营主体为企业提供跨境电子商务保税公共服务。对在公共信息和电子口岸业务平台上开展保税进出区联网管理、清单管理等跨境保税业务公共服务的经营主体,根据相关服务业务量,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七、其他事项 (十九)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外贸货运代理企业、报关行和物流企业不受此限制);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切实履行申请承诺,诚信守法经营; 3.在杭州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纳入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二十)除“二、七、九、十三、十四、十六、十七”条由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扶持政策外,其余扶持政策所涉资金均由市财政及有关区、县(市)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涉及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塘新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富阳区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涉及萧山区、余杭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的,由市财政和当地财政分别承担25%、75%。 (二十一)“一、二、九、十六、十八”条涉及的具体扶持标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为3年,由市跨境电商综试办、市商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88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以及各国家级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扶持政策。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