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
Eng|繁体||
时政要闻   领导重要讲话   新政解读   新政要览   图片新闻   杭网议事厅   区县传真
您所在的位置:
杭州网 > 杭州新闻中心 > 杭州新政 > 新政要览
 
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
2019-06-21 06:22:29 杭州网

(2015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4月3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水质保障与供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保护工程设施安全,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形成多水源供水体系,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建设、工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水质保障、水量调配供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范围包括金竹牌取水口,输水隧洞、管道及其辅助设施,沿线建德市、桐庐县、富阳区等区域的分水工程设施,闲林水库等配水工程,以及从闲林水库至市区的供水分支管线工程。

第三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建设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配水供水整体性规划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运行应当遵循合理取水、有偿配水、优水优用、分类供水、分质供水、优水优价的原则。

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制定千岛湖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保持千岛湖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自然景观的风貌特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奖惩与生态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千岛湖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运行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有关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与工程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水质监测等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危害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千岛湖、钱塘江、东苕溪等生活饮用水源的统筹保护机制,在流域范围内实施生态保护战略,推进水环境污染治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新安江水电站有关管理部门沟通协调,保障新安江水电站科学调度,保持流量下泄合理,保护下游生态环境。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供水等部门以及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编制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四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应当依法选用无污染、经久耐用,且符合饮用水标准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同步做好工程沿线生态修复工作。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防治范围,履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未组织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建设、城市供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管理单位整改。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    编辑:汪浩    
『相关阅读』
 
杭州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网(包括杭州日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网联系。
 
大政纵览
image.png
 

·2019杭州市两会

·拥江发展正当时 全力建设新城2.0 

·乡村振兴 实践新战略 绘就新画卷


大政图鉴
 
学雷锋
 
专家田头指导
 
油菜花绽放 美不胜收
 
备足“粮草”
网站简介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建站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方式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366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05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2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浙网文[2012]0867-091号 |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11041366号-1 |  浙公网安备:33010002000058号
杭州网(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法律顾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马宏利
Copyright © 2001 - 2019 Hangzhou.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