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八)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微型面包车除外);
2.新能源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
3.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
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6.未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未安装顶灯装置。
(九)网约车主要依靠存量转换,通过将符合条件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产生,不单独新增网约车小客车指标,不设置网约车专用牌照号段。
(十)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手续的,应当在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由车辆所有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4.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按照《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获得小客车指标,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购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车辆,凭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十一)办理网约车预受理证明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发票、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十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8年。
(十三)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十四)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十五)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
2.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4.无暴力犯罪记录;
5.自申请考试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十六)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和注销。
(十七)巡游出租汽车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约车;连续3年考核等级在A以上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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