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政府职能转移,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注重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近期工作与长远目标相结合,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宣传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及任务,加强理论引导,正确组织实施。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杭州市政府转移职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编委办主任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由市编委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市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解决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2.明确工作职责。
(1)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加强对政府职能转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鼓励职能转移的政策措施,审核评估转移职能,编制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2)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职能转移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职能转移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
(3)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研究完善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转移后相关经费保障政策,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4)民政部门:负责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管理,健全社会组织评估制度,编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推荐目录,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5)法制部门:负责对转移职能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6)物价部门:研究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的价格调节机制。
(7)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推动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诚信自律、高效运作,牵头研究制定中介机构引入市场充分性竞争的具体实施意见,参与审核各职能转移主体具体的转移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8)审计部门:对转移职能所涉及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进行审计评价。
(9)市场监管、科协、工商联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职能转移工作,督促下属有关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按要求规范实施所承接的政府转移职能。
(10)相关职能转移部门:负责梳理各自所承担的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职能转移方案,将能够转移给社会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分离出来,转移给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承担,并做好转移职能目录确定后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工作,对转移职能运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二)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政府职能转移后,职能转移主体要认真落实对承接主体履职情况的监管责任,制定监管办法,同时将事中事后监管纳入责任清单;要强化督促检查,并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承接转移职能的主体要按照协议要求,制定履职规范和工作流程,定期向职能转移主体报告工作并公开办理情况,接受职能转移主体和社会监督。机构编制、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对承接转移职能主体的职能履行、财政支出绩效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任务完成较好、工作业绩突出的主体予以通报;对运作出现问题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或按协议要求收回转移的职能;对职能行使中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技术秘密及其他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促使承接转移职能的主体有效履行职责。监察部门要对政府职能转移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职能转移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职能转移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审计部门要对转移职能的政策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开展审计监督,确保职能转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加强社会力量承接能力建设。
加大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的培育力度,出台有利于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减轻负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规范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能力。
(四)落实经费保障。
政府职能转移项目所涉及的经费原则上在职能转移主体单位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相应调整职能转移主体单位原承担该职能的工作经费。规范社会力量收费行为,经授权开展具有行政性质的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时,应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本意见自2016年11月12日起施行,由市编委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