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能转移的主要方式
根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取直接转移和委托转移的方式:
(一)直接转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组织承担,并可由其直接实施的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可直接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组 织。
(二)委托转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宜直接交由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行使,但可由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具体经办的相关职能,以及属于政府部门履职必须的辅助性、专业性、技术性职能,可采取委托方式(含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移给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由其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履行职能。
五、职能转移的程序
(一)确定转移职能。职能转移主体结合简政放权和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转移的职能。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转移职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汇总编制适宜转移的职能目录,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第一批转移职能目录在2016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制定实施方案。职能转移主体根据转移职能目录,研究制定职能转移工作实施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法制、审管等部门审核确定。实施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能转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职能转移事项具体内容以及预期达到的绩效目标;
3.职能转移事项的工作量预估和资金预算;
4.职能转移的方式;
5.对承接职能转移主体的条件和工作要求;
6.对转移事项的监管措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转移职能适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组织实施。
1.发布职能转移信息。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职能的内容、转移方式、承接主体条件、转移程序、承接要求等相关内容。
2.提出承接申请。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公告条件,向职能转移主体提出承接申请。
3.确定承接主体。接到承接申请后,职能转移主体组织对提出申请的社会力量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并按程序竞争性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承接单位。
4.职能转移公示。职能转移主体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职能转移内容和承接主体,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公示期内无异议的,职能转移主体要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转移职能协议,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6.职能移交。职能转移主体应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移职能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
7.履行协议。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力量根据所承接职能的内容与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和措施,切实履行转移职能协议。
(四)监督评估。职能转移主体根据协议,定期组织对承接主体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结果报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备案,并作为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的重要依据。监督评估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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