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4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4年8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提高公园建设、管理水平,美化城市,创造良好的公众游憩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指具有休憩、观赏、游乐功能,供公众游憩,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公园的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类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公园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负责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市管公园以外的公园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建设、规划、土地、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公园建设。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控告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市各公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八条 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公园用地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补偿相应的公园用地。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园用地调整方案,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 新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都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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