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各级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设急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工作,并服从市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
急救网络医院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人口特点、医院专科等情况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急救中心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等方式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急救网络医院执行院前医疗急救;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管理,完善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及其学术交流;
(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参与大型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服从本级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及时接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并逐步与居(村)民就诊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对接;
(四)遵守院前医疗急救的救治、转送等相关规定;
(五)对本院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承担院前医疗急救的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医疗急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二)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四)国家和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承担院前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长途客运站(场)、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农贸市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单位,从事高危险性体育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建筑施工、矿山、交通运输、大型企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群众性救护组织,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急救调度人员,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
第十五条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配备医师、驾驶员等。有条件的可以配备护士和医疗救护员等辅助人员参与院前急救医疗服务工作。
急救中心应当对指挥调度人员、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专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并开展定期培训,提高其急救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 医疗救护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
(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
(二)对伤病员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运、护送伤病员;
(四)现场心肺复苏;
(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
第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救护车;边远山区应当增配救护车。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大型救护车和特种救护车。
急救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急救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消毒和更新,保证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救护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施,并喷涂统一的标志图案。
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的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急救车辆。
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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