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在提出重大事项议题前,应当采取公开征集议题等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未列入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的重大事项,需提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或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提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由主席团决定或决定是否列入代表大会议程。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个月前、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和决议、决定文本草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相关意见对议案、报告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人员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代表大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其负责人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代表大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应当在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表决,以全体市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为通过;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六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决议、决定办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年度报告。其中,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及评估报告应当报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报告,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书,经主任会议讨论,并经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或者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对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对应当报请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