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中涉及待处理的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二十四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要求撤回质询案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当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询问、质询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质询案及质询案的答复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