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施计划等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十条 市容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