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 经研究,决定自 2011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止,办理 2012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不含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以下简称城乡医保,下同)参(续)保缴费手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保条件和对象
1 、已参加 2011 年度城乡医保的人员;
2 、原符合城乡医保参保条件,但未办理 2011 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
3 、新符合城乡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城乡医保的筹资标准设 1200 元和 800 元两档,两档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保待遇相同但普通门诊医保待遇有所不同,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
1 、按每人每年 1200 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 400 元,市、区财政各补贴 400 元;
2 、按每人每年 800 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 200 元,市、区财政各补贴 300 元;
3 、城镇非从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
4 、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三、参(续)保所需资料
(一)续保
已参加 2011 年度城乡医保的参保人员,请携带本人《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或市民卡办理续保缴费手续,同时可自愿选择一家居住地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首次参保
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提供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同时可自愿选择一家居住地附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自己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三)免缴人员
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同时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两寸彩照一张;
四、参(续)保办理地点
1 、市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
2 、区医保经办机构;
3 、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窗口;
4 、市医保局服务大厅。
五、其他
1 、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服从“双向”转诊管理规定的,年度内不须承担门诊起付标准。
2 、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2012 年度城乡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的,可在当年度补办参保缴费手续,但必须自缴费满 6 个月后方可享受该结算年度内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当年度剩余月份不足 6 个月的,其等待期将顺延至下一结算年度,等待期满且已正常办理下一结算年度续保手续的,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3 、申请开通银行委托扣缴城乡医保费的人员,应在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市区各街道(镇)劳动保障站或钱江新城“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办理参保资格审核手续后,至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委托扣缴手续。上年度已办理委托扣缴手续的人员, 12 月 20 日前请足额存入应扣缴的医保费。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咨询热线: 12333
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