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9〕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15日 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不断提升老旧小区居住品质,增强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作为城市有机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未来社区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积极推动老旧小区功能完善、空间挖潜和服务提升,努力打造“六有”(有完善设施、有整洁环境、有配套服务、有长效管理、有特色文化、有和谐关系)宜居小区,使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居民自愿。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凝聚居民共识,变“要我改”为“我要改”,由居民决定“改不改”“改什么”“怎么改”“如何管”,从居民关心的事情做起,从居民期盼的事情改起。 (二)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保基础、促提升、拓空间、增设施”要求,优化小区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空间资源利用,明确菜单式改造内容和基本要求,强化设计引领,做到“一小区一方案”,确保居住小区的基础功能,努力拓展公共空间和配套服务功能。 (三)坚持各方协调、统筹推进。构建共建共享共治联动机制,落实市级推动、区级负责、街道实施的责任分工,发挥社区的沟通协调作用,激发居民主人翁意识。 (四)坚持创新机制、长效管理。引导多方参与确定长效改造管理方案;相关管养单位提前介入,一揽子解决改造中的相关难题;提高制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构建“一次改造、长期保持”的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改造范围。 重点改造2000年(含)以前建成、近5年未实施综合改造且未纳入今后5年规划征迁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2000年(不含)以后建成,但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物业管理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二)改造任务。 2019年年底前,开展项目试点,优化政策保障,建立工作机制。至2022年年底,全市实施改造老旧小区约950个、居民楼1.2万幢、住房43万套,涉及改造面积3300万平方米。 (三)改造内容。 以《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技术导则(试行)》为指引,实施“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居住环境、提升服务功能、打造小区特色、强化长效管理”等5方面的改造,重点突出综合改造和服务提升。 对影响老旧小区居住安全、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必须列入改造内容,确保实现小区基础功能。 结合小区实际和居民意愿,实施加装电梯、提升绿化、增设停车设施、打造小区文化和特色风貌等改造,落实长效管理,提升小区服务功能。 加大对老旧小区周边碎片化土地的整合利用,可对既有设施实施改建、扩建,对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通过插花式征迁或收购等方式,努力挖潜空间,增加养老幼托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改造程序。 1.计划申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向市建委申报本辖区下一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双2/3”条件,且业主对改造方案(内容)的认可率达2/3。 (1)征集改造需求。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当年存在改造需求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老旧小区组织调查摸底,掌握问题,了解改造需求和重点。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形成项目清单。 (2)制订初步方案。根据项目清单,由所在街道通过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制订初步改造方案及预算;同步制定居民资金筹集方案以及物业维修资金补建、续筹,物业服务引进等长效管理方案。 (3)申报改造计划。由所在街道在项目范围内对初步改造方案组织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集中向市建委申报列入下一年度全市改造计划。 2.计划确定。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提出的改造需求组织审查,确定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预算,编制改造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 3.项目实施。按照年度改造计划,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牵头落实方案设计与审查、招投标、工程实施和监管等具体工作。 (1)方案设计与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由所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落实具体的职能部门或机构牵头进行联合审查。 (2)招投标。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施工、监理招投标申请。鼓励采用EPC方式,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联合体。所在区、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招标制度,将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统一纳入当地招标平台公开招标。 (3)工程实施和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等要全力配合,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的特点,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 (4)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街道、社区、居民代表等进行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5)后续管理。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由街道、社区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长效管理方案,落实管理和服务,做到“改造一个、管好一个”。 (五)要素保障。 1.落实财政资金。对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提升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补助50%,对滨江区、富阳区、临安区,钱塘新区补助20%,其他区、县(市)补助10%。补助资金基数按核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数为准(不包括加装电梯和二次供水等投入),高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核定,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实核定。对2000年后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实施改造提升的,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原责任主体承担改造费用。围绕“六有”的目标,对项目改造成效、满意度、居民出资等情况实施绩效考核,对认定为“样板项目”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拓宽资金渠道。原则上居民要出资参与本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具体通过个人出资或单位捐资、物业维修基金、小区公共收益等渠道落实;探索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会机构参与老旧小区的改造和后期管理。 3.加大资源整合。支持对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可通过置换、转让、腾退、收购等多种方式,增加老旧小区配套服务用房;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社区用于老旧小区养老托幼、医疗卫生等配套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级相关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拟定、计划编制、督促推进、通报考核等工作;牵头做好全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事宜。 2.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辖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制定辖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资金保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3.市发改委:指导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的相关审批工作;参与年度改造计划编制;协助争取上级补助资金;指导各区、县(市)创新方式,拓宽筹资渠道。 4.市财政局:参与年度改造计划编制,负责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协助争取中央补助资金。 5.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涉及危旧房治理改造、加装电梯、物业管理等专项行动的推进;指导各区、县(市)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后的长效管理。 6.市园文局:指导各区、县(市)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所涉绿化提升和维护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各区、县(市)做好基层社区治理和服务、养老服务、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等工作。 8.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支持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所涉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 9.市委宣传部、市考评办、市信访局、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支持、配合工作。 10.市城投集团:负责相关管线迁改的协调推进,督促水务、燃气等单位做好水、气等改造工作。 11.供电、水务、燃气、电信、移动、联通、华数、邮政等企业:支持和配合做好水、电、气、通信、邮政设施(信报箱)等改造工作。 (三)健全推进机制。 构建“市、区、街道、社区、居民”五级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工作例会、信息报送、定期通报、巡查督查等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将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数据台账。 (四)加大宣传力度。 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的宣传引导,强化居民的主人翁意识,为工作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 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市民群众,参与对全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改造项目民意协商、方案编制、改造成效和居民满意度,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本方案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