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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
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依法足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所有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区、县(市)级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市级残联达到10%,区、县(市)级残联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年举办残疾人专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巩固加强集中就业。
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补助。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且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缴费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参照政策性帮扶岗位给予综合补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与残疾人庇护产品同一品目或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应当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2017年前,各区、县(市)至少落实1家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的生产单位和1种政府优先采购的庇护产品。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各地可根据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一定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大力发展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
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等予以补助。对从事来料加工居家就业的残疾人及提供来料加工服务的经纪人给予补助。鼓励电商企业招用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政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政策性帮扶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成员就业。
(四)切实加大农村残疾人帮扶力度。
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人数予以奖励,并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农村残疾人种养业示范基地(帮扶联合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次年起每安置1名农村残疾人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助,补助期限为4年。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创新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用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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