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16〕1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区2015年度租赁房屋市场平均价格、搬家费用测算结果,我市制定了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8月29日起施行。2016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发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按本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其2016年4月1日前应发放的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搬家补助费继续按原规定执行,2016年4月1日(含)后发放的按本标准执行。本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2.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9日
附件1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
附件2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
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标准为每户1400元,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部门按实支付。因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