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资金支持政策。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多渠道落实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要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要研究制定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特点的新型融资策略,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拓宽海绵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四)抓好宣传培训。
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向社会公开海绵城市建设进展情况,注重总结典型经验,拓展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增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合作、技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