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要求
(一)加快规划编制。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明确规划区域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总体性控制要求(包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其对应设计降雨量等指标),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原则,划定目标实施区域。对已编制完成的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按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完善。
(二)落实建设控制手段。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开发和园区建设的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可引进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技术文件和控制指标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发改部门要在立项审批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规划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划定蓝线、绿线,在“一书两证”审批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刚性指标;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指标,在土地供应中明确具体要求,并做好与规划部门的衔接;建设部门要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相关工程措施要求,并将其落实情况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条件,确保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城管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海绵城市相关设施正常运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机制,编制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三)抓好典型示范。
积极推进滨江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建设,着力打造“人与水生态和谐”的海绵城市与智慧城区的典范,探索总结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举措、技术新手段、管理新政策、资金筹措新模式等,指导全市海绵城市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统筹部署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建立统一指挥、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具体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推进、督促指导。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推进机制,推动试点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要强化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督查、通报有关情况,严格实施奖惩措施。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编制并实施本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技术标准落实到具体项目,组织做好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技术管控及设施维护等工作。
市建委(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五年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组织有相关经验的咨询团队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图件,并开展技术培训;制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政策和保障措施。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在其他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体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制定规划条件管控办法,参与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会审;指导各区规划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技术指标。
市发改委:指导各区发改部门开展立项审查;牵头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用地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市本级海绵城市建设;牵头海绵城市建设的投融资模式研究;协助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环评审批,组织开展相关水环境质量(地表水)监测。
市城管委:负责市政、河道管理公共区域内相关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应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文件;指导各区城管部门开展相关具体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单位维护管理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内相关海绵城市设施,协助开展既有公共建筑和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园文局:负责开展海绵城市绿地雨水设施的植物配置研究,维护管理大型绿地、公园等大型绿化设施,并制定相应维护管理规范。
市林水局:负责水利工程的审批和日常维护;指导在水库、湖塘、内河等涉水建设项目中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城市降雨量等气候分析,协助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项目设计等相关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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