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进集聚区建设
(一)推进高起点建设。根据《杭州财富管理中心2014—2018年实施纲要》及省、市政府的部署,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申报省、市级集聚区。进一步优化集聚区空间布局,推进高起点规划和高标准建设。对省、市级集聚区,可依法调整相关规划,优先安排专项用地指标。
(二)引导差异化发展。有集聚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要突出区域特点和产业优势,走集聚区差异化发展之路,不断提升发展竞争力。市有关部门要重点引导发展对冲基金小镇、互联网金融小镇、科技金融小镇、创业基金小镇、健康金融小镇及金融要素市场交易创新小镇等。
(三)完善配套服务。有集聚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要围绕各自集聚区的定位和特色优势,积极招引服务核心业态的中介机构、辅助性产业、共生性产业及配套支持机构;要加大国际学校、信用评级、大数据处理等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完善私募金融产业服务体系,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市金融办要积极做好全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牵头协调和服务工作;指导私募金融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做好编制集聚区规划、申报省市级集聚区和加快集聚区建设等工作;支持私募基金投资杭州企业,将其投资的企业列入上市培育计划,给予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探索建立私募金融服务业协同监管体系,协助做好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处置工作。
(二)市市场监管局要出台针对私募金融机构名称规范核准、工商登记等内容的规则制度,支持私募金融机构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等形式设立;要顺应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加快办理速度,缩短办理时限,并在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要探索推进私募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规则,并予以重点监管。
(三)市财政局要转变扶持方式,从产业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设立我市政府产业基金,以及支持区、县(市)发展私募金融服务业和集聚区建设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也应探索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用于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
(四)市金融投资集团作为市产业投资母基金运营机构,要继续发挥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招引更多私募基金来杭落户,并与其合作设立子基金和母基金;要牵头搭建私募基金对接交流平台,推进其对杭州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
(五)市委人才办要把私募金融高端人才列为全市高层次人才培养扶持对象;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六)有集聚区建设任务的区、县(市)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明确目标定位、编制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行动计划、优化功能配套、推进招商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切实推进集聚区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2月17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杭政办函〔2012〕134号)同时废止。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及相关工作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