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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11-24 14:16:08 杭州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5〕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各类私募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促进我市金融业态创新发展,把杭州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财富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财富管理中心2014—2018年实施纲要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25号)和《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发展目标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中外合作非法人制、信托契约制等形式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以及各类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业务,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金融机构):

1.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杭州市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的除外。

2.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或已在市级以上发改委、金融办等政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创业投资基金的规模(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下同)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其他私募基金的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发展目标。

以私募金融机构为核心和龙头,场外交易市场、财富管理中介为两翼,着力打造独具特色和优势的杭州财富管理产业“金三角”业态,构建高效的资本转化机制和财富管理体系,进一步促进民间金融活动的规范化、阳光化运作,推动我市私募金融服务业健康发展,力争把杭州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财富管理中心。

1.推进私募金融机构集聚。加大对境内外知名私募金融机构的招引力度,鼓励其在杭设立各类私募基金及专业管理机构,支持传统金融机构在杭依法依规设立私募金融法人管理机构或业务管理总部,高起点规划建设私募金融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促进民间资金的有序合理流动,力争在我市形成较为突出的私募金融机构集聚和竞争优势,打造国内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示范区。

2.促进私募金融业务创新。积极推进私募金融机构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争取获得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格),鼓励私募金融机构开展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并购投资等直接股权投资,支持私募证券、对冲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业务发展,推进传统金融机构、合规交易场所理财产品创新,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力争形成较为完善的私募金融业务体系和产品体系,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主要城市前列。

    3.优化私募金融发展环境。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宣传普及科学理财知识,合力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期货等活动。加强部门间的联动和信息沟通,探索开展私募金融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力争形成基本完善的私募金融监管体系和较为优越的发展环境。

    二、强化财政扶持

    (一)办公用房补助。

    对管理机构、自营型私募基金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下同)且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设立后三年内分期兑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1.5元且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助,享受补助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规模发展奖励。

    1.对规模达到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2.对规模达到2亿元的私募股权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

    3.对规模达到5亿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1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4.对规模达到10亿元的其他私募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规模0.5%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2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奖励;达到50亿元的,可按不超过1.5%的比例给予奖励。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郑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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