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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加快集聚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5-11-18 10:11:37 杭州网

    一、制定背景

    1、目的意义

    2008年,市政府出台《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三角南翼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杭政函〔2008〕273号文”),在近几年对我市吸引金融机构集聚发挥了较好作用,但为了促进全市金融业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全力打造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加快金融服务业多元招商,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财富资产管理功能,适应当前我市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新形势,该政策现已到了需要调整完善的时机。

    起草出台《关于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加快集聚的实施意见》,目的在于:一是解决杭政函〔2008〕273号文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如契税返还等条款有违国家契税政策规定,办公用房补助等条款没有上限封顶和明确的时间界限,钱江新城核心区金融专项用地政策需要细化明确,金融税收省市分成政策已作调整,继而涉及市、区金融税收分成作相应调整等;二是适应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根据“两中心”定位,我市打造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尤其是财富管理中心,亟需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之外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参与,如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地方性交易市场以及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中介机构,而这部分机构的招商未纳入杭政函〔2008〕273号文的扶持范围。同时,经过近几年的招商,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严格管理,能够引进的传统金融机构数量已明显趋于下降,金融招商多元化更加迫切,所以金融招商政策需做相应调整;三是应对城市竞争的需要。随着国内各个地区对金融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不少省、市在近几年又相继出台或更新了金融扶持政策。如:广州市去年5月出台《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将扶持政策范围扩大至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交易平台、金融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大类,一次性奖励金额最高达2500万元;福建省也出台了《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对金融机构落户最高奖励为1000万元,并给予落户前2年税收返还80%、后3年返还40%的扶持。这些政策无论从奖励力度还是覆盖广度上均比我市现行政策优惠很多,我市金融扶持政策的更新完善已刻不容缓。

    2、制定依据

    (1)杭政函〔2008〕273号文;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277号)。规划提出要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对现有金融发展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政策效果不明显的进行修订,对政策尚未覆盖到的及时出台相应政策加以完善,发挥金融支持政策的激励引导效应;

    (3)市政府《打造杭州财富管理中心五年实施纲要》。已经省政府批复。纲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总部扶持政策,修订出台新的杭州市金融招商政策;

    (4)2012年、2013年两年,市委市政府均将修订完善金融总部政策作为全市金融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任务,市十大办2013年将该项工作列为重点工作任务考核项目。2014、2015年该项工作均被列为市金融办考评项目。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兑现方式

    新政策与杭政函〔2008〕273号文相比,在兑现程序上差异较大,主要是突出明确了以金融服务机构所在区政府在兑现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与杭政函〔2008〕273号文需要出台专门的配套细则相比,新政策充分将招商主动权下放给各区,市里仅进行相关的协调帮助和绩效考核工作,操作更加简单便捷,既有利于新设立金融服务机构尽快获得政策扶持,也有利于市、区两级金融工作协调,避免出现这几年兑现工作开展不够及时的情况。

    2、主要内容

    政策共分四条。

    (1)明确适用范围

    该条对政策扶持的金融服务机构涵盖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享受扶持政策的金融服务机构在设立时间、注册地、金融服务行业种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该条对给予金融服务机构的落户补助政策、办公用房补助政策、项目补助政策、税费减免政策以及给予金融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扶持政策进行了明确,根据新设立金融服务机构的总部功能、辐射覆盖面和注册资本等方面的不同给予区别化补助,并明确了相应补助内容的最高补助金额标准。

    (3)加强工作考核激励

    该条提出了对各区政府招引金融机构、开展政策兑现的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激励的原则性规定。

    (4)其他

    该条对政策的生效起止时间、例外情况和与杭政函〔2008〕273号文的兑现工作衔接事项进行了明确。

    3、主要条款解读

    总纲:•••现就支持我市金融服务机构加快集聚提出以下意见•••

    解释:本意见所指集聚主要是指金融服务机构向我市集聚,即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迁入,对在杭金融机构在我市范围内的布局在具体实施中予以引导,在本意见文本中不体现。

    第一条第一款:•••并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在浙江省辖区(不含宁波,下同)或以上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的•••

    解释:以上范围指覆盖全省并不限于全省的地域范围,如长三角地区、华东地区、全国范围等。

    第二条第二款第3点:•••其自用营业用房可参照自用办公用房享受补助•••

    解释:此处办公用房补助参看前两点,即可以是新构建的。也可以是租赁的。

    第四条第一款:•••同一金融服务机构法人和省级以上总部不重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解释:指该金融机构选择以其机构法人和省级总部中的一个为对象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条:•••对2015年1月1日前在杭设立•••其后续扶持政策仍按杭政函〔2008〕273号文件标准执行•••

    解释:以2015年1月1日为分隔点,之前设立的金融机构按杭政函〔2008〕273号文件标准执行,包括其2015年1月1日后应兑现的部分,之后设立的金融机构按本意见标准执行。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解读人:赵斌,联系电话:85256730

    四、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无。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编辑: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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