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3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规定,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15〕144号), 同时为实现浙江省民政厅 “低保调标在今年体现”的考核目标,调整我市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起草过程
2015年9月开始,市民政局进行了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并召开相应专题座谈会,征求了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民政局和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代表、困难群众代表意见建议,认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体现社会救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体现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共享杭州改革发展成果的福祉,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4元。富阳区及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同比增长10%以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应根据统筹城乡、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工作要求,应按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执行。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单位及联系人
解读单位:市民政局
联系人:叶元青
联系方式:85153959 |